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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外國僑民學校及附設幼兒園設立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私立學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依學校規模籌足設校基金,其規定如下:
一、學生總人數未達三百六十人者,設校基金為新臺幣一千萬元。
二、學生總人數為三百六十人以上未達五百四十人者,設校基金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學生總人數為五百四十人以上未達八百四十人者,設校基金為新臺幣二千萬元。
四、學生總人數為八百四十人以上未達一千二百六十人者,設校基金為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
五、學生總人數逾一千二百六十人者,設校基金為新臺幣三千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