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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師資培育之大學及教育實習機構辦理教育實習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師資培育之大學於實習學生進入教育實習機構前,應完成下列事項:
一、舉辦行前說明會,向實習學生說明教育實習期間之權利義務、職業倫理等事宜,並適時邀請教育實習機構參與。
二、與教育實習機構簽訂實習契約。
三、與實習學生簽訂實習同意書。
四、協助實習學生依相關規定參加學生團體保險。
五、編定教育實習手冊,提供實習學生、實習指導教師、實習輔導教師及教學實習輔導員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