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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大陸地區學生來臺就學經申請許可第一次進入臺灣地區者,由移民署發給單次入出境許可證,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三個月。
大陸地區學生應於前項單次入出境許可證有效期間入境,並註冊入學。
大陸地區學生持第一項入出境許可證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註冊入學,停留期間自入境之翌日起,不得逾二個月,並不得延期。
大陸地區學生至遲應於入境後七日內至國內指定醫院,依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指定之檢查項目完成健康檢查。本部得視突發疫情需要,要求於申請入境時,提出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之大陸地區醫療機構或國際旅行衛生保健中心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並於入境後送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
大陸地區學生於第三項停留期間屆滿前,得檢附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換發多次入出境許可證:
一、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
二、國內指定醫院出具之健康檢查合格證明。
三、移民署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多次入出境許可證之有效期間及停留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二年,並得視修業情況於停留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內申請酌予延長,每次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延長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一、博士班修業已滿五年。
二、碩士班修業已滿三年。
三、學士班(不包括二年制學士班)修業已滿四年。但其修業期限因系、院、學程性質,經依法延長者,於修業期限屆滿後。
四、二年制學士班及二年制副學士班修業已滿二年。
大陸地區學生依前項規定申請延長期間者,應備齊下列文件,向移民署申請辦理:
一、延期申請書。
二、入出境許可證。
三、就讀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或公函。
四、移民署所規定之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