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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依本條例第三十條之一規定申請副教授資格審定者,應填具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並繳交下列書件:
一、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送審者: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助教證書或講師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二、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送審者: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助教證書或講師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證明及專門著作。
三、依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生效前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送審者:講師證書、相關服務年資證明與成績證明及專門著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