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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學位授予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修正之第 4 條及第 5 條第 1 項之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高等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校長遴聘之。
前項委員,應對博士學位候選人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
三、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四、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資格之認定基準,由辦理學位授予之各系、所、院務會議或學位學程事務會議定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