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會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其配偶被選為次任會長者,視同連任。
會長綜理家長會會務,對外代表家長會。會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會長互推一人代理之。
會長出缺時,所餘任期由委員就副會長中選舉一人繼任之。會長及全體副會長同時出缺時,應補選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