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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教育部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分組應於收到學校所送學生鑑定資料後二個月內完成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資料之初評作業,並送小組進行綜合評估作業。
前項初評作業之期間,必要時得延長,延長以一次為限,並不得逾二個月。
高中身障鑑定小組及大專鑑輔小組之分組,召開會議進行初評時,應依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通知學生本人、其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參與討論;該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並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陪同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