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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指定銀行辦理外幣保證金交易代客操作業務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指定機構辦理代客操作業務涉及簽約、開戶、買賣、交割、結算、帳務處理、通知義務、操作報酬與費用、專責單位主管與交易經理人之資格條件、利益衝突之防制、指定機構與帳戶行及委任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項之業務規範,由財團法人臺北外匯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洽商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銀行公會)擬訂,報經本行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指定機構辦理代客操作業務,應依前項業務規範為之。
指定機構、帳戶行與其委任人間因代客操作業務或其收付、結算等事項所生糾紛,得於契約中約定向銀行公會申訴或請求調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