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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外幣收兌處設置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外幣收兌處辦理每筆外幣收兌交易前,應先確認完成下列事項:
一、係由客戶本人親自辦理。
二、詳驗客戶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正本。
三、將客戶姓名、出生年月日、國別/地區別、護照或入出境許可證號碼、交易金額記錄於外匯水單。
四、經客戶於外匯水單親自簽名。
因前項任一款應確認事項不完備而未辦理之交易,如為疑似洗錢或資恐之交易,應依第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三項辦理申報。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