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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設置監督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申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得不予核准:
一、發起人資格條件不符合第五條規定。
二、發起人有第六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
三、發起人違反第七條規定。
四、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五、營業計畫書內容欠具體或無法有效執行。
六、發起人之專業能力有無法健全有效經營都市更新投資信託業務之虞。
七、都市更新計畫之發展狀況,或依本條例中央主管機關意見,無增設都市更新投資信託公司之必要。
八、其他不符合本辦法規定之情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