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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經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後,本會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
一、自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通知函到達之日起,逾第七條所定期限未開始募集或未募集成立。
二、違反本法第八條規定情事。
三、違反第六條規定情事。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生對投資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事項,未依本法第八十一條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並申報本會。
五、其他有違反本準則規定或本會於核准申請或申報生效時之限制或禁止事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撤銷或廢止其核准或申報生效時,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