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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證券發行人、證券商及公司制證券交易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財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股東權益 資產負債表之股東權益科目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左
:
一、股本 股東對公司所投入之資本。
股本之種類、每股面額、額定股數、已發行股數及特別條件等,均應
列明。
有庫藏股票者應列明股數,並以其成本作為股東權益之減項,不得列
為投資。
二、資本公積 由於非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
股票溢價、處分固定資產之溢價收入、捐贈、固定資產重估增值及自
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所承受之資產價額,減除自該公司所承擔之債務
及向該公司股東給付額之餘額,應分別列明。
三、保留盈餘 (或累積虧損) 由於營業結果所產生之權益,包括法定盈
餘公積、特別盈餘公積及未分配盈餘 (或累積虧損) 等。
(一) 法定盈餘公積 依公司法之規定應提撥定額之公積。
(二) 特別盈餘公積 因有關法令、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由盈餘提撥之
公積。
(三) 未分配盈餘 (或累積虧損) 尚未分配亦未提撥之盈餘 (未經彌補
之虧損為累積虧損) 。
各期結算之盈餘,其分配比率在公司章程內已有規定者,得從其規
定,將資產負債表作分配後之表達,或以附註說明之;未有規定者
,其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紀錄,應俟股東大會決議後方可列帳,
但有盈餘分配或虧損彌補之議案者,應在當期財務報表附註中列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