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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應依證券交易所業務規章規定,檢具相關書件,向證券交易所申請辦理登記。但境內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政府債券、不具股權性質之金融債券、普通公司債及開放型受益憑證者,不在此限。
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申請辦理前項登記,應檢具申請書,並備齊下列文件:
一、代理人授權書或代表人指派書。
二、符合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金管會規定之其他文件。
華僑及外國人已向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期貨交易所)辦理完成登記取得從事國內期貨交易資格者,免辦理第一項規定之登記手續。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