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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證券暨期貨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三款所定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依下列規定認定之:
一、私人間之直接出讓與受讓行為,應各算一次。
二、讓受行為之起算,應以讓受行為之日為準,無法證明時,以受讓人向公司申請變更股東名簿記載之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