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七月十日修正之第 10 條,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經營國際保險業務提存各種準備金,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保險業各種準備金提存辦法、專業再保險業財務業務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應將金管會指定之精算簽證項目,併入其所屬本國保險業總公司或外國保險業在我國分公司,依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及外部複核精算人員管理辦法製作精算簽證報告及外部複核精算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