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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審核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依本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之規定簽訂保險金信託契約,並以明顯方式充分告知下列事項:
一、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
二、保險業不擔保信託財產之管理或運用績效,委託人或受益人應自負盈虧。
三、信託財產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四、信託財產不受保險安定基金之保障。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