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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身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損益表之科目結構及其帳項內涵與應加註明事項如下:
一、營業收入:係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及各項金
融保險服務等所獲得之收入,包括保險業務收入及其他營業收入。
(一)保險業務收入:係經營金融保險業務之利息、保費、佣金等各項收
入及收回各種準備。
1.保費收入:係經營人身保險及再保險所獲得之各項保險費收入。
2.再保佣金收入:係分出再保險所獲得之各項佣金收入。
3.攤回再保賠款與給付:係分出再保險而攤回之各種賠款、理賠費
用與給付。
4.收回保費準備:係依規定收回各險未滿期保費及責任準備。
5.收回特別準備:係依規定收回各險之特別準備。
6.收回賠款準備:係依規定收回各險之賠款準備。
7.收回保費不足準備:係依規定收回各險之保費不足準備。
8.收回其他準備:係依規定收回各險之其他準備。
9.利息收入:係存放銀行、短期票券、放款或其他金融資產等資金
運用及再保存出保證金等所得之利息。
10.金融資產評價損益:係金融資產期末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未實
現損益。
11.金融負債評價損益:係金融負債期末按公平價值評價產生之未實
現損益。
12.處分及投資損益:係買賣或借貸金融資產及負債等所產生之損益
及股息紅利。
13.採權益法認列之投資損益:其損益之計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
準則公報第五號規定辦理。
14.兌換損益:係外幣資產或負債因匯率變動實際兌換、評價及避險
之損益。
  上列 10 至 14 項所產生之利得及損失應以淨額表達,如為損失則
列於保險業務成本項下。
15.不動產投資利益:係投資不動產因出租或出售所獲得之利益。
16.分離帳戶保險商品收益:係凡分離帳戶保險商品之各項收益總和
皆屬之。
17.手續費收入:係指經營保險業務所收取之相關手續費收入。包括
下列項目:
(1)直接承保業務收入之手續費收入,如依保險契約之約定向要保
人收取之所有費用,包括前置費用、保單相關費用、投資相關
費用、後置費用及其他費用等。
(2)因經營前揭業務而自交易對手取得之銷售獎金或折讓。
(3)再保業務收入之轉保手續費收入。
(4)其他手續費收入。
(二)其他營業收入:係包括營業用資產租金收入及不屬於保險業務收入
之其他營業收入。
二、營業成本:係本期內因經常營業活動而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及各項保
險業務等所應負擔之成本,包括保險業務成本及其他營業成本。
(一)保險業務成本:係經營金融保險業務所發生之利息、保費、佣金等
各項費用及提存各種準備。
1.再保費支出:係分出再保業務所支出之保險費。
2.承保費用:係承保業務一切調查、體格檢查及其他直接發生之費
用。
3.佣金費用:係承保各種保險支付之佣金及分入再保佣金。
4.保險賠款與給付:係承保各種保險所發生之賠款與給付。
5.提存保費準備:係依規定提存之未滿期保費及責任準備。
6.提存特別準備:係依規定提存之特別準備。
7.安定基金支出:係依規定提存之安定基金準備。
8.提存賠款準備:係自留業務已報未決及未報未決保險賠款所提存
之準備金。
9.提存保費不足準備:係依規定提存之保費不足準備。
10.提存其他準備:係依規定提存之其他準備。
11.利息費用:係支付借入款及再保存入保證金之各項利息費用。
12.不動產投資費用及損失:係投資之不動產所發生之各項費用及出
售損失。
13.分離帳戶保險商品費用:係凡分離帳戶保險商品之各項費用總和
皆屬之。
(二)其他營業成本:係包括營業用資產出租費用及不屬於保險業務成本
之其他營業成本。
三、營業費用:係業務費用、管理費用及員工訓練費用。
(一)業務費用:係本期因經營保險及投資業務所應間接負擔(非屬營業
成本所列示各科目)之支出,包括人事、庶務、場所折舊或租賃、
稅捐、廣告交際、其他等各項費用。
(二)管理費用:係凡本期因管理發生之支出屬之,包括人事、庶務、場
所折舊或租賃、稅捐、廣告交際、其他等各項費用。
(三)員工訓練費用:係凡因從事員工訓練所發生之支出,包括人事、庶
務、場所折舊或租賃、其他等各項費用。
四、營業外收入及利益、費用及損失:係本期內非因經常營業活動所發生
之收入及費用,包括非因主要營業項目所產生之處分固定資產損益、
減損損失、減損迴轉利益及負債性特別股股息等。
五、繼續營業單位損益:係前列四款之淨額,應分別列示稅前損益、所得
稅費用(利益)與稅後損益。
六、停業單位損益:係指已處分或分類為待出售之企業組成單位所產生之
損益,包括停業單位營業損益、停業單位資產處分損益及依淨公平價
值衡量損益。
停業單位損益之表達與揭露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八號規定辦
理。
七、非常損益:係性質特殊且不常發生之損益項目。例如因新頒法規禁止
營業或外國政府之沒收而發生之損失。
非常損益應單獨列示,不得分年攤提。
八、會計原則變動之累積影響數:係應單獨列示於非常損益項目之後。
九、本期淨利(或淨損):係本會計期間之盈餘(或虧損),係前列四款
之淨額。
十、每股盈餘之計算及表達,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四號規定辦理

十一、所得稅分攤及表達方式,應依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二十二號規定辦
理。
費用及損失除財務會計準則公報另有規定者外,應依功能別表達,但用人
、折舊、折耗及攤銷等費用應予以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