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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銀行業及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會對於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之執行情形,得採風險基礎方法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關(構)辦理查核,查核方式包括現地查核及非現地查核。
本會或受委託查核者執行前項查核,得命銀行業及其他經本會指定之金融機構提示有關帳簿、文件、電子資料檔或其他相關資料。前開資料儲存形式不論係以書面、電子檔案、電子郵件或任何其他形式方式儲存,均應提供,不得以任何理由規避、拒絕或妨礙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