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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控股公司發行公司債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金融控股公司依本辦法申請發行公司債,應於核准後二年內發行,屆期未能發行完畢者,失其效力。但應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或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之公司債,應依其規定辦理。
金融控股公司於核准發行期間,如有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情形者,應就未發行部分重新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