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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正第三人認可及其公開拍賣程序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經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有下列事由時,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
一、未依第二條規定辦理業務。
二、辦理經認可之業務有未依規定辦理,情節重大,或違法經檢察官起訴者。
三、不符第三條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四、未經核准辦理第六條規定以外之業務,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五、違反第七條或第八條規定,經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