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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金融機構設置簡易型分行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金融機構得依「本國銀行加強辦理中小企業放款方案」之規定,申請將簡
易型分行抵換或變更為國內分支機構,並依本會規定之申請書件,檢附抵
換或變更國內分支機構計畫。
金融機構符合前項規定申請抵換者,其現有二家簡易型分行得抵換為一家
國內分支機構;符合前項規定申請變更者,其現有一家簡易型分行得變更
為一家國內分支機構。
第一項抵換或變更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抵換或變更之理由 (含現有分支機構之營業狀況分析) 。
二、對原有客戶權利義務之處理或其他替代服務方式。
三、該國內分支機構之營業計畫 (含業務經營分析及目標市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