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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金融機構監管接管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受監管金融機構召開股東會、董事會、監察人會議、放款投資審查會議、
其他法定會議或重要會議,應於七日前先以書面將開會事由、內容及有關
資料通知監管人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