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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耕地放領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辦理國有耕地放領程序如左:
一、接收國有耕地放領清冊。
二、公告並通知受理申請承領。
三、現場調查並確認現使用承租農民身分。
四、未登記土地辦理地籍測量登記,已登記土地得經申請人之申請,辦理土地複丈。
五、審定及公告確定放領。
六、編造國有耕地承領農戶清冊分送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地價經收行庫、該管地政事務所及直轄市政府建設局或縣(市)政府農業局(科)或建設局。
七、通知申請人繳納第一期地價,並以書面承諾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二條所定各項限制。
八、發給承領證書。
九、繳清全部地價後囑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並通知承領人領取土地所有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