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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運輸業向海關申請登記時,應檢具下列各項文件:
一、申請表一份,載明下列事項:
(一)運輸業之名稱、統一編號及其營業地址。
(二)運輸業之業別(海運業、陸運業或空運業)。
(三)組織種類、經營業務範圍及其資本額。
(四)負責人之姓名、年齡、國籍及地址。
二、運輸工具清表一份,載明運輸工具種類、名稱、執照、性能、載運能量及國籍等。
三、交通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證件及其影本(正本核對後當即發還)。
四、遵守本辦法各項規定之書面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