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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關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報關業經海關廢止其報關業務證照者,自廢止後五年內不得以同一名義再行申請設置。
前項所定同一名義範圍,包含報關業所屬同一公司、商號及其分支機構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