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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庫支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空白國庫支票如有喪失,應登報公告作廢,於空白國庫支票存管登記簿內登記註銷,並通知國庫總庫轉知各國庫經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