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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退伍除役軍官士官退除給與及保險退伍給付優惠存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主計財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軍官、士官與受理優存機構簽訂之優存契約,於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尚未期滿者,以該日為到期日,依前條規定辦理續存。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軍官、士官與受理優存機構簽訂之優存契約,於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已期滿而於該日以前未辦理續存者,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辦理續存時,應持審定機關之審定函至儲存之受理優存機構,按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及利率辦理;其後下一期期滿之日起,由受理優存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
前二項人員以存單辦理優存者,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辦理續存時,應持審定機關之審定函至儲存之受理優存機構,按經審定可辦理優存金額及利率辦理,同時辦理轉換存摺手續;其後之下一期期滿之日起,由受理優存機構依前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