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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部暨所屬單位內部審核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定期審核計畫之策訂:
一、本部主計局應於年度開始前三個月,照審核網所列目標年度,就年度
施政工作計畫與預算,策訂年度內部審核工作計畫 (格式如附件二)
,並令頒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本部直屬預算分配單
位參考策訂各單位內部審核計畫,以求配合。
二、各總部、軍管區司令部、憲兵司令部及本部直屬預算分配單位應於策
訂本單位內部審核工作計畫,呈報本部核定後實施。
本條所稱本部直屬預算分配單位係指總政戰部、海岸巡防司令部、中山科
學研究院、統一通信指揮部。
圖表附件:
附件二 年度內部審核工作計畫.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