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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測試協助申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廠商應負擔測試機關及一部測試機關因測試所生費用,並於測試機關所定期間內,於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繳付之。
前項申請廠商未於測試機關所定期間內繳付費用者,視為撤回申請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