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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列管軍品技術文書圖表輸出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軍備後勤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申請人應於核准輸出之列管軍品或其研發、產製、維修相關技術、文書圖表出口放行之翌日起一個月內,檢附出口證明文件向國防部辦理核銷;其以分批方式輸出者,應於最後一批出口放行後一個月內辦理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