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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左列各款,非在合圍地內或緊急危難之時而確有徵用之必要者,不得徵用
之:
一、政府及自治機關使用之場所、建築物及執行職務所必要之物。
二、消防機關使用之場所、建築物及執行職務所必要之物。
三、圖書館、博物館、學校、習藝所及其他教育、藝術機關使用之場所、
建築物及設備。
四、公務或交通用必要之車、馬及供孳育之種牛、種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