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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推動募兵制暫行條例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涉及營區安全、武器裝備研製維修、軍品運輸及其他軍事安全相關之勞務採購,主管機關應於採購公告明訂廠商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之最低比例。
前項採購涉特殊軍事安全或技術者,應由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法人或團體優先承包,其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輔導會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