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逐次召集儘後召集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核列逐次召集人員,在不妨礙應需兵額原則下,核定機關得依所屬機關申
請處理名冊排列之役別,逐次召集名次先後順序,逐次召集之。如因軍職
,專長需要而變更原排列之逐次召集先後順序時,核定機關得與有關機關
協議召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