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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權益事件處理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八月七日制定全文 78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權保會審議復審及再申訴事件,應由專任權保委員二人及兼任權保委員三人合議決定之;委員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五分之二。
前項決定,應由權保委員全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權保會審議復審及再申訴事件之規則,由國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