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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軍評價聘任人員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評價聘任人員之晉升區分為晉級及晉等兩種,分別規定如左:
一、晉級:依據年度考成結果辦理之,其標準如左:
(一) 考成在乙等以上者,一律晉一級,但以晉至本等最高級為限,不得
越等。
(二) 年度考成丙等以下者不予晉級。
(三) 晉級作業應配合年度考成,每年辦理一次,以當年七月一日生效。
二、晉等:
(一) 評價聘任人員之晉等,配合年度考成,每年檢討一次,但以晉一等
為限,不得越等,以當年七月一日生效。
(二) 各職等停年最少四年,四年內考成均在乙等以上,並佔高職等缺者
,應以科技方面之著作、論文、研究發展報告、工作績效為依據,
由軍工廠上一級管理單位組成評審委員會審議,按規定報核後,晉
上一職等。其原支功級薪資晉等者,按上一職等相當薪點提敘一級
起薪。
(三) 晉等詳細規定,由各總部訂定,報國防部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