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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軍軍官士官請假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軍官、士官因下列親屬死亡,應核給喪假,其規定如下:
一、因父母、配偶死亡者,給喪假十五日。
二、繼父母、配偶之父母、子女死亡者,給喪假十日。
三、曾祖父母、祖父母、配偶之祖父母、配偶之繼父母、兄弟姐妹死亡者,給喪假五日。
除繼父母、配偶之繼父母,以軍官、士官或其配偶於成年前,受該繼父母扶養或於該繼父母死亡前仍與共居者為限外,其餘喪假應以原因發生時,所存在之天然血親或擬制血親為限。
喪假得分次申請。但應於親屬死亡之日起百日內請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