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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陸海空軍獎勵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人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陸、海、空軍現役軍人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頒給優勝獎章:
一、研究發明,有助於軍事作戰或軍事建設發展者。
二、參加各種戰鬥技能競賽,成績經評定最優,並達到規定標準者。
三、參加各種後勤技能競賽,成績經評定最優,並達到規定標準者。
四、就讀國內外大學獲得博士學位者或士官獲得國內外大學碩士學位者。
五、著有有關國防軍事著作,經審查優異者。
軍事機關、團體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蹟之一者,得頒給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