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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軍事新聞發布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軍管區司令部有關軍事新聞,在職權範圍內,可自行發布,並應迅速通報
國防部軍事發言人室,但涉及軍事政策者非經國防部核准,不得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