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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財團法人應定期對董事、監察人、執行長與該等職務之人及其他從業人員舉辦教育訓練,並宣導誠信經營之決心、政策、防範不誠信行為方案及違反後果。
財團法人應建立檢舉信箱、專線及其他正當檢舉管道,供內部及外部人員使用,並訂定相關處理程序及指派專責人員或單位受理;對於檢舉人應訂定檢舉人及檢舉內容之保密措施,保障檢舉人不得因檢舉行為而受不利措施。
財團法人應訂定違反誠信經營規範之懲處與申訴制度,並即時於其內部網站揭露違反內容、日期及處理情形等資訊。
財團法人應於其網站揭露誠信經營規範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