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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華僑學校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僑務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華僑學校董事會之職權如左:
一、籌募及保管學校基金與經費。
二、購置及保管校產。
三、籌劃常年經費及建築設備等臨時費。
四、審核計畫預算、決算。
五、選聘及改聘校 (院) 長。
六、辦理學校立案事項。
七、斟酌當地情形辦理學校財團法人登記及與當地政府聯繫之有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