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駐外機構統一指揮辦法(102.06.07訂定)
法規類別: 行政 > 外交部 > 外交業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各機關派於駐外機構之內部單位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每年四月、八月應受館長之平時考核,並由館長報外交部轉其原派機關參考;其他人員之平時考核,由其單位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考核後,送原派機關參考。
軍情機關派於駐外機構之內部單位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應受館長每半年一次之生活言行考評,並由館長報外交部轉其原派機關參考;其他人員之生活言行考評,由其單位主管或職務最高人員考評後,送原派機關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