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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零售業安全技術人員訓練專業機構登錄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第八條第一項複訓訓練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其訓練項目如下:
一、液化石油氣相關法令。
二、液化石油氣設備工事所需必要機械、器具或材料之相關知識。
三、液化石油氣容器、容器閥、調整器及配管等之檢測方法及實作。
四、筆試測驗。
未參與前項第四款筆試測驗或缺課時數達一小時以上者,應予退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