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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86.04.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檢修機構應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造具下列書表,報請本部備查:
一、次年度檢修業務計畫書:包括計畫目標、實施內容及方法、標準作業程序及資源需求等。
二、次年度人員訓練計畫書:包括每半年至少舉辦一次訓練、訓練地點、師資及課程等。
三、次年度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名冊:包括姓名、資格證書、講習或訓練證明文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資料明細及全民健康保險證明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