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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罷免案提議連署及查對作業辦法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第 19~26 條、第 27 條第 2、3 項等規定,施行日期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提出連署人名冊,應填具罷免連署函一份,檢附連署人名冊正、影本各一份,於本法第八十條第一項規定期間內向主辦選舉委員會一次提出。但原住民立法委員罷免案,向中央選舉委員會提出。
公職人員罷免連署函、公職人員罷免連署人名冊格式如附式四、五。
圖表附件:
附式四:公職人員罷免連署函格式.PDF
附式五:公職人員罷免連署人名冊格式.PDF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