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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應於連署期間屆滿後,定期為前條連署結果之公告。
前項公告達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連署人數之被連署人,中央選舉委員會應發給完成連署證明書,格式如附式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