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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罷免案提議人設連署站徵求連署及從事支持罷免案宣傳活動,不得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秩序;違反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被罷免人從事反對罷免案宣傳活動,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