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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住民基本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一百十三年八月十二日制定全文 19 條,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政府應辦理生活適應輔導、醫療生育保健、就業權益保障、提升教育文化、協助子女教養、人身安全保護、健全法令制度及落實觀念宣導等相關措施,以維護新住民及其子女在臺之權益。
前項服務措施,政府應致力提供多語言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