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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前條考核監督責任之追究,應自案件查實確定之日起,即辦理之。
考核監督對象違法或違紀行為如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時,其行為期間之相關人員考核監督責任,依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