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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疑似被害人於依第六條規定完成鑑別前,應與違反入出境管理法令受收容之人分別收容。
前項疑似被害人經鑑別為被害人者,應依第十二條規定處理,不適用本法第三十八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有關收容之規定。
疑似被害人經指定傳染病之篩檢,無傳染之虞者,由治安機關協助依第十二條或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予以保護安置或收容。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