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防護團獎勵規定如下:
一、學生參加支援服勤,服勤績效卓著者,學校得給予適當獎勵;對有特殊貢獻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或教育部、中央主管機關得頒發獎狀或榮譽紀念狀。
二、學生參加支援服勤或擔任演習任務,對民防、軍勤、交通、運輸、生產、救護、宣導等工作有特殊貢獻者,民防團隊得給予適當獎勵。
三、教師、職員之獎勵,依民防團隊編組訓練演習服勤及支援軍事勤務辦法規定辦理。